欠薪问题由来已久,成因复杂,治理欠薪问题关乎民生大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通过,是国家有意从源头上根本解决欠薪问题,而为了条例法规更好的落实到实处,一套完整的监督检查体必不可少。今天我们继续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章进行解读,看看有什么监督检查措施的更新需要引起我们关注。


    《条例》原文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预警机制,根据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银行、水电供应、燃气供应、物业管理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时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预警系统,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市政等行政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等信息实时共享。


    这条的意思是,为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力度,在县以上各级政府应该设立欠薪预警系统,联合政府各部门采集的项目相关信息,确保能够及时、快速处理欠薪问题。

     监管部门判断欠薪风险已不是单单依靠从银行账户金额了,毫不夸张的说,你这个单位多次或长期拖欠水电费都有可能被判断有欠薪的风险,多维度经济数据的有效组合将帮助监管部门更有效地落实预防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时,有权查询相关当事人金融账户的开户、资金变动和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有关当事人、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支付其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其财物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

    按照正常的职能划分,人社部门是没有权利查询人员金融账户、各项资产等信息的,但此次条例赋予了人社部门这项权利,也就是说人社部门可以先调查资产,掌握第一手数据,再申请执法部门强制执行。

    这比之前的繁琐调查流程简化了很多了,也杜绝了相关责任人在调查过程中转移财产的操作空间。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曝光。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高档生活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并限制乘坐飞机、动车、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

    实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这两条讲的是征信方面的问题。满足犯了上篇政策解读“刑法修正案八”中提到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或“因为拖欠工资造成了很坏社会影响”其中一条就会受到失信惩戒。

    以失信惩戒来说,由相关部门依职责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融资贷款等方面实施共计30条惩戒措施,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且会通过媒体将欠薪行为进行曝光。


    这里要注意,失信惩戒力度很大,王思聪也受到过征信高消费限制。



    第三十八条 农工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查询用人单位的相关账户,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给仲裁部门赋予了调查权也就意味着给了农民工更有效的求助窗口,让以往求助无门的状况不再发生,同时也表明了国家对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重视。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而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铁路、水利等工程项目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由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期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这几条是对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权责划分,明确了各类工程出了各种问题到底归谁管。将拖欠情况处理细化到具体部门,避免了“打太极”、“踢皮球”现象的出现,确保将法规措施落到实处。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未依法提供预付款导致工程款拖欠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记入信用记录。



    回顾政策解读第四章,我们提到过,企业施工资金预算不到位,行业主管部门是不应该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排除确实有项目在未落实所有资金的情况下开工了,但是如果因此发生的欠薪的行为,那么该单位在这个地区的新项目必须受到限制,不能再新接项目,同时这种行为会被记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信用记录中。

    12月4日,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指出,政府投资项目要以身作则,出现预付款不到位导致拖欠工资情况更要依法处理、重点惩治。




    第四十三条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都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这两条说的是加大全面监督力度。除上述的政府部门外,工会也会进行监督,同时各单位或个人也是可以实时监督并举报、投诉的。





    小结:

    从本章发布的内容可以看出,国家通过加大地方政府监管权力、细化职能部门权责和简化查处拖欠事务流程的方式提升了监管力度,进一步反映了国家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决心。这里提醒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欠薪非小事,劳务管理正规化、体系化才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