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建筑企业和工人的合法权益,2019年8月12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保障工资支付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日。




    《征求意见稿》强调

    1、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活动的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


    2、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统一的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并与住建部管理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建筑企业需按照监管要求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实名制管理平台。


    3、人员实名制信息字段需按照监管要求准确上传,同时,严抓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


    4、 工资款项和工程款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实行银行代发制度,并实时向监管平台上传工资数据。


    5、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将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

    目前,全国有资质的建筑企业8万多家,从业人员5000余万。全国大部分地区,已落实劳务实名管理。

    劳务实名制全覆盖真的来了!



    住建厅文件全文


    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和保障工资支付实施办法(试行)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保障工资支付工作落实,维护建筑企业和工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保障工资支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活动的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包括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应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企业是指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 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建筑工人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建筑工人。

    第五条 建筑企业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建筑工人工资发放、监督,数据信息的录入、更新、维护和系统操作管理工作。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  实名制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指建筑企业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自建设项目开工至项目结束期间的工程信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基本信息、考勤记录、工资支付信息、人员失信信息、用工管理及工作量结算等纳入实名制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统一的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并与住建部管理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实名制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建筑企业所报送的企业基本情况、建设工程项目情况、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用账户设立情况、项目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考勤等信息数据进行核对,确保实名制平台内数据完整。

    第八条  实名制平台网络运营单位的平台数据,应符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各级主管部门相关技术与服务规范标准,并保证实名制平台数据的安全稳定。

    第九条 建筑企业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实名制管理平台。

    人员信息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及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条 建筑企业应当与约定用工时间1年以上的建筑工人,自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

    约定用工时间1年以下的或临时聘用的建筑工人,建筑企业应当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务合同。

    第十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要接受安全培训和实名制相关数据的登记。已录入省实名制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未经安全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施工现场应当实施封闭式管理,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考勤;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企业要确保实名制管理数据的真实性,并与当地实名制系统平台完成数据对接。

    第十三条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必须通过施工现场考勤设备记录当日进出现场时间。建筑企业要通过实名制平台的考勤信息生成建筑工人考勤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建筑企业实行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而发生工资拖欠纠纷或者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由建筑企业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

    第三章  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是指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为其招用的建筑工人支付工资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工资款项和工程款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除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将工程款中的人工工资(工资性工程款)存入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实行银行代发制度。建筑企业应当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与实名制信息平台对接的银行设立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建筑企业在开设工资专用账户时,应当与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确保代发专用账户资金安全保密。

    第十七条 建筑企业应当为建筑工人办理实名制银行卡,建筑工人也可以提供本人银行卡,作为发放工资专卡录入实名制平台,工资由银行代发。建筑工人工资发放表,须在施工现场公示,由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将应发放的工资按时转入建筑工人本人工资卡。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用工不满1个月的临时用工,应当在用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工资。临时用工可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

    第十八条 建筑企业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实名制平台生成的工资表,按月足额转入建筑工人的个人账户,做到月结月清同时向实名制平台反馈工资发放信息,自动以短信或其它电子信息的形式实时告知建筑工人本人。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资性工程款造成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不按照合同约定,未按月足额支付分包企业招用建筑工人工资,造成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鼓励分包企业工人工资由总包企业代发,分包企业每月向总包企业报送当月工资表,负责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建筑企业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计日工(点工)工资,包清工(包工)完成约定工作量的,建筑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其全部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工资,20%以下部分工资可作为考核工资,在完成质量验收之后的次月结清。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督促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并结清建筑工人工资后,建筑企业可将工资专户注销。

    第四章    失信行为及惩戒

    第二十二条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1.施工企业未在项目现场安装实名制管理系统并落实相应考勤管理制度的;

    2.施工企业未按月编制劳务人员工作量及工资支付表的;

    3.施工企业未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和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

    4.建设单位未向建筑企业工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资金的或存入资金未达比例和数额的;

    5. 建设单位违法发包造成无法履行实名制管理的;

    6. 其他违反实名制管理要求的行为。

    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企业和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或机构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并通报,限期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

    1.一般失信行为的当事人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提醒后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整改的;

    2.当事人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1年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3. 存在一般失信行为并发生建筑工人讨薪上访的。

    对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项目,作为日常监督、抽查的重点。在建设项目招标、公共工程项目招标等管理中,将企业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半年。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1.当事人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2.存在一般失信行为并发生建筑工人群体性上访讨薪的;

    3.发生恶性群体事件的。

    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建筑企业,要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列入动态检查范围。限制或者取消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公共工程项目等招标投标活动。1年内禁止参与省级、市级开展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组织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配合的联动机制,切实解决好建设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拖欠问题,落实好实名制平台的运行和监管责任,形成源头预防、部门联动、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保障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建筑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在工程造价中按一定比例收取,作为不可竞争专项费用(详见省住建厅公告)。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建筑市场和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负责实名制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统计、分析、测算建设工程用工信息和工资支付等动态数据。根据实名制平台的数据接口规范,按照业务自愿、接口统一的原则,积极与当地银行协作,将建筑工人工资发放信息数据接入实名制平台。相关银行在实名制平台接入完成后方可正式受理建筑企业工资专用账户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规范建设工程的承发包行为,实现全省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施工现场时间清的“四清”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实行实名制管理且已竣工的建设工程,如存在工资纠纷投诉的,由建设单位和有关建筑企业承担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来源:江苏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