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建筑行业欠薪问题属于行业内的老大难问题。每到年底,农民工聚众讨薪情况屡见不鲜,大环境有所好转的情况下,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旧频频发生。为了加大农民工工资保障力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特别提出了工程建设领域特别保障措施。我们今天就对此进行解读。



    条例原文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未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这是告诉我们,不管是业主方打款还是总包垫资,想要拿到施工许可证就必须将整个工程所需的工程款和工资款都落实到位。但是有一种情况除外,那就是政府投资的项目,总包垫资是不允许的,必须由业主单位去落实资金的问题。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办法,并可以约定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人工费用占工程款比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价款分解为人工费用和其他费用两部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应当按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定额标准确定。


    这一条是告诉我们,甲方与总包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应该明确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的标准来约定工资款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不是随随便便就签合同确定工资款是多少钱的。而且在合同中也应该要写明甲方的付款周期,并且按合同付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备案。

           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按期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 开户银行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并报告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工程竣工且经公示无拖欠工资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予以注销,账户内余 额归开户单位所有。



    这两条是告诉我们,以前随便从哪个账户发工资的情况不允许了,总包必须给项目开设农工工资专户。当然了,条例并没有规定工资专户开设的银行,也没有规定工程款专户和工资款专户要在一个银行。

           工资专户开设的银行会对项目的工资专户进行管理,一旦发现没有及时发工资的状况不但会联系总包,同时还会上报建设主管部门,也就是农工工资的发放工作也会多了银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领域应当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负责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其本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代发工资。

           第二十五条 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项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


    以上三条就是告我我们,以前由劳务队、包工头发工资的情况不允许了。必须由总包代发所有工人的工资,而且必须是从工资专户直接发放到工人的卡里,也不允许通过发现金之类的方式。

          同时,不管因为什么原因,甲方都不能不拨付或者拖延拨付工资款部分,总包单位不能不代发工资!而且,如果因为发包单位没按约定打款导致拖欠了工资,可以先用工程款垫付工资款。



      第二十六条对清欠主体做了划分,我们在上两期的政策解读中有对清欠主体的详细解读,这里就不赘述了。

          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是告诉我们,为了保证工资的发放,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政策,总包可能需要缴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形势也会因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同时,这笔保证金和工资专户里的钱除了用于发工资,绝对不能用于付其他的款项或者被冻结。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通过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及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三年。



      这条明确了要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总包或者分包要和招的农民工签劳动合同,并且要通过全国信息平台登记管理。没有签合同、实名制信息没有上平台的人员不能进入施工现场,而且总包需要在项目上安排一个劳资员,来监督和管理项目上各分包的劳务实名制工作。

         同时,总包和分包要建立用工台账,并在项目工资全部结清之后保存起码三年。但是条例并没有对台账具体应该有哪些细项做出规定。



    第三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说白了,就是要在施工现场立一个告示牌,告诉农民工你归谁管、钱怎么发以及想维权了该找谁这些信息。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开展。自然资源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违反土地使用、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程建设(以下简称违法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出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配合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违法建设项目使用农民工发生拖欠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工资清偿责任,违法建设单位承担清偿工资的连带责任。


      这条的意思是,如果这个项目是个违建项目并且还拖欠了工资,不但总包要承担清欠的责任,业主单位也是要负连带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和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定期巡查,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情况,并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施工单位信用评价。


    说白了,拖欠工资这件事不再是由建设主管部门一个单位监督的了,会由多部门联合督查。同时,上文提到的劳务实名制、工资专户、银行代发工资、信息公示等种种管理的政策都会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是综合考核的,哪一环都不能落下。



    小 结

          总的来看,为了解决建筑行业欠薪这个顽固问题,工程施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流程必将逐渐趋于规范化模式化,本章条例中的政策也对总包的劳务实名制和工资管理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