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对“欠薪”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惩罚措施也空前严厉,所以各单位对“清欠”工作的执行也日益重视。此前,在建筑行业内经常因清欠主体的不明确而导致“被迫承担清欠责任”的现象。于2019年8月13日发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三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对清欠主体的划分做出了明确解答。

           今天,我们就“条例”中的第三章做一下解读。



    条例解读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拖欠与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劳动报酬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向被派遣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责任。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拖欠被派遣的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首先,我们先给大家简单解释下啥叫“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毕竟就差一个字,还是很容易让人迷糊的。

           “用人单位”就是和你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可能是劳务公司、可能是总包公司,但不一定是你工作的地方,因为你可能会被派遣到“用工单位”,换句话说,“用工单位”就是你实际工作的地方。

          上面两条意思就是,不管是甲方、总包还是分包、劳务队,只要是你的自有工人,那么清欠工作的主体就是你这个单位。同样,劳务公司派遣到项目上的工人,工资是由劳务公司支付的,清欠的主体也是劳务公司

          但是,总包、分包在项目上用了不合格的劳务公司的工人,一旦这个劳务公司欠薪了总包或分包就成为了清欠的主体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拖欠为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或施工任务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一)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二)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三)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企业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或者承揽建设工程,出现拖欠为该经营或施工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该企业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这一条就是告诉我们,不管是业主单位、总包单位还是分包单位,只要你把项目分包给不合规的单位或个人,那你就会成为清欠的主体

          分包需谨慎,且分且珍惜!

         还有就是“挂靠”,相信大家都知道,“挂靠”早已是建筑业内不成文的秘密。这一条规定也明确说明了,如果是“挂靠”,那被挂靠企业就会成为清欠主体。

         可以看出来,靠“挂靠”来承接工程会日益艰难。




    第十六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无力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法合并或者分立时,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农民工工资;但是,经与农民工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应当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决定自行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前不得注册新用人单位或者作为新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这几条是告诉我们,不管是何种形势的私营企业,除了企业本身,资人也是清欠主体之一

         企业不管是合并还是拆伙,甚至倒闭,都需要在这之前先把清欠工作完成。不要抱侥幸心理,觉得拖欠了工资后宣布倒闭就不用还钱了,因为不完成清欠工作,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出资人就无法再开新公司。




    小结

         整体来看,责任主体的划分就是要求你合规、合法分包,那么分包时的审核越来越严格是必然趋势。这对小包工头以及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都是不利的,必须尽快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或相应承包资质,否则必将被日益正规化的建筑行业所淘汰。



    你问我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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